2013年11月12日客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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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详情

在2013年2月14日开立了交易账户 #XXXXX 之后,投诉人使用多种支付方式进行了多次入金。客户账户入金总金额为 32143.25美元。2013年9月5日,客户做了额度为170美元的试验提款。2013年11月8日,客户第一次提交了3000美元的提款要求。2013年11月11日,客户又提交了3000美元的第二次提款要求。客户确认其所有的提款要求都送达到了经纪商的管理部门及其私人经理人。

2013年11月12日,争议开始发生。此日经纪商锁定了客户的交易账户,强行平仓了客户的头寸,导致总计 25980美元的亏损。为了为其行为辩解,经纪商引述一个事实,即客户于2013年7月8日对其入金操作进行了退款操作。经纪商声明客户使用的支付方已提示客户其退款操作关联2013年7月8日#ZZZZZ的3000美元的入金交易。同时提供了此退款操作号ARN(受让人参考号)。此退款操作于2013年11月8日被执行。

2013年11月22日,客户收到经纪商汇出的3000美元电子汇款。接下来的三个月中,客户一直在与经纪商交涉以解决此争端。客户坚持认为他没有进行退款操作,并提供了银行确认通知单作为调查证据。2013年2月25日,客户从其交易账户中提取剩余账户资金 15780美元。

争端解决会裁决

 金融委员会投诉回应
申请人姓名 经纪商
CLIENT(客户) BROKER(经纪商)
向金融委员会的投诉 # ХХ
投诉日期 投诉提交日期
2013/11/12 2014/03/14
投诉要件:客户就如下向金融委员会提起投诉:

交易帐号:XXXXX。客户从2013年2月开始进行账户交易活动。客户使用了多种入金方式,包括多家银行卡。客户投资账户入金总额为 32143.25美元。 2013年11月12日,经纪商锁定了客户的交易账户,并强行平仓其头寸,导致 25980美元亏损。根据经纪商所述,锁定客户账户的原因是客户进行了一次退款操作。

客户声明经纪商对其指控毫无根据,因为他从来没有进行退款操作。客户坚信经纪商无端地锁定了他的交易账户,因此给他造成了财产和精神损失。客户要求经纪商做出偿还,退回其余13193.10美元的投资本金。

投诉回应:对此投诉的裁定基于经纪商和客户双方提供的信息。

首先需要指出,金融委员会规定“客户需要在事件发生后45天内向金融委员会提起投诉”,本限制规定并非随意制定,我们认为,双方的拖延行为只会使情况更加严重,也使得公平处理复杂化。

其次,争端的双方都具有足够的可信证据,双方的行为表明他们没有违反业务伙伴互动法规及操作规程规则。在此我们引用如下事实:

a) 客户已经提供了足够的文件证据表明没有试图进行退款操作从而导致其合作伙伴(经纪商)的实际财务损失。

b)另一方面,我们证实经纪公司也按照规则(客户合约XX和ZZ段落)正当地行事——锁定了交易账户以便更多地了解退款操作情况。

在验证了争议双方提供的信息之后,争端解决会成员一致认为,本索诉根据金融委员会规则11(e)段落的规定,不属于金融委员会进行核查的规定范围。

争端解决会成员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安全控制的政策要求,经纪商的合约方因以退款操作方式脱离经纪商的控制而负有全责。

因此,我们宣布,本索诉不能就支持一方的利益所求做出裁定。然而,争端解决会的成员一致认为,按照善意行为原则,经纪商应满足客户对实质损失的部分偿还要求,不可能全部偿还客户的实质损失,因为事件发生时客户帐号处于亏损状态。而且,因为此事件投诉超出限制周期,我们也不可能考虑对客户头寸做出恢复。

本投诉审核意见由争端解决会的成员做出,并由争端解决会会长 Anatoly Bulanov负责执行。

胜诉方 补偿
客户 经纪商意见
如果你对本投诉审议结果有任何疑义,请发邮件到 [email protected]
确认
我认为争端解决会已审慎考虑过所有信息,并承认此裁决为独立、公平和公正的。我确信此文件提供的信息为真实的。
签名 职位 日期
争端解决会会长 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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